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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30 | 既然“午餐”不免费,那就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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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如同机械波,到达波峰的时候,总有各种因素将你拽下来,跌入谷底。昨晚睡觉,很不幸的被蚊子咬了,咬在嘴上,郁闷!一起床,便接到一个小“噩耗”——话剧《暗恋桃花源》的票被某人的妈妈给某人的表姐了,我没份了。不过,这些只是噩梦的开始,只是餐前的开胃酒。

    都说没有免费的午餐,可是今天我又吃到了。今天去福州中院办理实习结束的相关手续,顺便和老师们吃了一顿午饭。地点还是在金山那边的一家川菜馆,记得上次去时庭长的车被罚了。后来,庭长一个电话便免了百元罚款。当时,我就想,我什么时候能混到这个份上。后来,公务员面试时,我以我自认为一般的发挥来了个大逆转,成功翻盘。可是,就在我向中院的诸位老师刚报完喜讯后,一个不太好的消息便传到耳朵里——“你的体检结果为不合格,5月6日7点30分在厦门市政府集合,准备复查。”

    我的身体向来是没什么问题的,也不知哪不合格?问对方,对方却说他们也不知道。有这么办事的吗?法理有言:谁主张,谁举证。可是,他们只是单方说我不合格,却不说出不合格的原因,这是什么办事态度啊?无独有偶,在百度随便一搜便搜到了一个状告厦门人事局的新闻:

    来自福建农林大学的女考生小吴(化名)与厦门市人事局的官司,缘于2005年厦门春季公务员考试。

  昨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公务员考试女考生状告厦门市人事局”案在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据称,这是福建省首例因录用公务员引发的诉讼案。

 

  7月5日,思明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两次庭审中,针对“谷丙转氨酶偏高”是否就意味着体检不合格,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事发经过

  小吴的笔试成绩是155.5,面试成绩是85.6,这是今年春季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报考厦门市工商局10(专业代码)职位的第一名成绩。

  对此,考生和厦门市人事局均无异议。然而小吴的公务员梦却“栽”在了随后的体检中。

  今年3月5日,小吴收到了《厦门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通知书》。

  吴父(小吴的父亲)介绍说,收到该通知书两天后,女儿参加了厦门市人事局组织的在厦门中医院的体检,结果为“谷丙转氨酶偏高(94U/I,参考值为64U/I),体检不合格”。

  吴父说,女儿谷丙转氨酶偏高是因为准备考试过度疲劳致重感冒引起,在其他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女儿于3月17日参加复检,这次女儿的谷丙转氨酶降为81U/I,主检医院断定为“申诉复检谷丙转氨酶偏高,体检不合格”。

  据吴父介绍,得到该“断定”后,女儿一边向报考单位、人事局、卫生局申请复检,一边到省城几大医院检查自己是否患有急慢性肝炎。

  吴父提供的诊断病历显示,3月24日,小吴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检查,其结果为“排除病毒性肝炎”;3月29日,福州市传染病医院开具的检查结果为“肝功异常,可能由上呼吸道感染或治疗药物引起,可以排除甲、乙、丙、丁、戊型病毒性肝炎,无传染性”。

  4月1日,小吴还是收到了《关于体检不合格的通知》。这意味着小吴“落榜了”。 庭审交锋

  考生究竟有没有肝炎?

  “谷丙转氨酶偏高”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各种急慢性肝炎”,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

  《关于体检不合格的通知》由厦门市人事局开出,通知书上明确“谷丙转氨酶偏高,符合2005年1月17日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体检不合格标准——‘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原告引用相关医学材料称,几乎所有肝病都可有转氨酶增高,但只有在谷丙转氨酶超过正常上限2.5倍、持续半个月以上,才能考虑肝胆系统疾病的诊断。

  对于这一点,原告坚持认为,自己的谷丙转氨酶还没高出一倍,被告就武断地将“谷丙转氨酶偏高”与“肝炎”划上等号,随即将“谷丙转氨酶偏高”直接界定为“体检不合格”,十分荒谬。

  厦门市人事局在答辩中多次强调,“体检医院对原告的两次检查报告单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后认定原告患有肝炎,并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原告体检不合格的体检结论是客观科学的”。

  人事局被指“颠倒程序”

  原、被告双方公开的资料显示,3月10日,也就是原告参加初次体检后的第三天,厦门市医学会在相关人事部门委托下,认定以“谷丙转氨酶偏高”是否异常来判断是否有肝炎合理。

  对此原告认为,自己是在3月7日参加体检,所谓的标准却在3月10日定出,也就是说,不是先制定游戏规则再适用于竞赛,而是在竞赛进行中再定规矩判定某一方输,厦门市人事局的做法颠倒程序。

  同时,原告还认为,所谓《会议纪要》是在厦门市人事局组织或操控下进行,有针对个人之嫌。

  被告辩称,通过“谷丙转氨酶”是否异常来判断是否有肝炎是通常的体检判断方法,《会议纪要》是由厦门市权威的传染病和体检专家研讨后形成的共识。

  而有消息称,此次公务员考试体检“属转氨酶偏高医院判定不合格的有6人”。 案情进展

  原告请求司法鉴定

  据了解,7月25日,原告方向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请求法院通过司法鉴定途径确定原告是否属于“各种急慢性肝炎”患者。原告方认为,这是解决争执的根本。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开具一份医学咨询意见书显示,“很多疾病,甚至一些生理活动(比如采血前剧烈运动等)都可能引起血清转氨酶水平的升高”、“被检查者的肝功能检测表现为转氨酶水平的一过性升高,不是乙型肝炎患者”、“需要进行必要的复查,然后才能作出是否患肝炎的结论”。

  以下是那位考生写给法制日报网厦门频道的投诉信:

    你们好!现将公务员体检录用情况反映给你们,恳请贵报为我申张正义,并对厦门在录用公务员当中创造公开、公正、公平录用环境加强舆论监督。

    公务员录用考试牵动着千千万万人的心,尤其需要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当满怀憧憬的莘莘学子笔试和面试考了第一名,却被“莫名其妙”地挤掉时,您会相信这是真的吗?

    可是,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我的身上。2004年11月,本人(福建农林大学植物保护专业四年级本科班学生)报名参加2005年春季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职位为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行政执法科员(专业代码为10)。成绩名列报考职位第一名。

    2005年4月1日,厦门市人事局通知本人体检结果不合格。

    厦门市人事局针对本人作出的《关于体检不合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认定事实错误,而且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故而实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厦门市人事局作出的《通知》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错误,即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两次体检中,因本人准备考试过度疲劳,引起重感冒、发热,吃药导致谷丙转氨酶偏高,就判定体检不合格。实际上,主检医院和市人事局在体检这一问题上,均犯了偷换概念之错误,武断地将“谷丙转氨酶偏高”与“肝炎”直接划上等号。

    正是这种缺乏事实和证据依据、错误的认定,不仅将我戴上了“肝炎”患者的帽子使本人蒙上羞辱,而且实际上剥夺了本人来之不易的就业权。

    事实上,本人并未患急慢性肝炎,亦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本人在感冒痊愈后,于3月25日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了肝功能和甲、乙、丙以及戊型病毒性抗体检查,检查结果为肝功能各项指标全部合格;随后又于3月29日前往福州市传染病医院检查、就诊,结果也是排除了甲、乙、丙、丁、戊病毒性肝炎。本人就前后两次体检结果向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福州市传染病医院的专家作了咨询,医学专家明确指出:单就谷丙转氨酶偏高这一点是不能确定为肝炎的,并且在“疾病证明书”上根据就诊医院的检查结果出具相应的证明。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肝病中心江家骥医生(肝病权威专家)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明确写明:“1、上呼吸道感染;2、排除病毒性肝炎”;刘景丰医生签署的《疾病证明书》明确诊断为:“根据检验结果,未发现吴某血中存在甲型、乙型、丙型、戊型肝炎病毒相关抗体”。福州市传染病医院张良宏医生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诊断为:“肝功异常,可能由上呼吸道感染或治疗药物引起,可以排除甲、乙、丙、戊病毒肝炎,无传染性”。

    因此,厦门市人事局判定将本人体检过程中出现的“谷丙转氨酶偏高”现象认定为急慢性肝炎,并进而认定为“体检不合格”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厦门市人事局作出的《通知》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规错误,且程序违法。

    作为公务员录用体检法规、规章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体检不合格”的标准是“各种急慢性肝炎”,本人体检时仅为“谷丙转氨酶偏高”,两者是不同的定义,主检医院据此作出体检不合格的判定不符合国家的标准,;而作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的市人事局,没有负责任地加以进一步核实,直接将“谷丙转氨酶偏高”套上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更是对该标准(规章)的公然曲解和违反。

    根据(国人部发[2005]1号)中明确指出:“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作进一步的检查”。市人事局在本人谷丙转氨酶偏高难以确诊是否属于急慢性肝炎的情况下,并未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的检查,而是直接作出体检不合格的决定,本人认为过于草率,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厦门市人事局是依据厦门市医学会《关于“各种急慢性肝炎”诊断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对本人作出《关于体检不合格的通知》的。而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更是明显的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说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这是因为:

    第一、“会议纪要”从第一条到第六条都是解决《标准》第七条的实施问题,即各种急慢性肝炎的判定,而该“会议纪要”确定的检测结果评价将“ALT/AST异常”诊断为“其他肝炎”是没有依据的。实际上,“各种急慢性肝炎”的诊断标准所依据的中华医学会传染病学分会2000年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并没有在谷丙转氨酶偏高、其他各项指标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可诊断为“其他肝炎”之规定。因此,“会议纪要”是不准确、不可靠的,依据该“会议纪要”作出《通知》的决定自然也是不准确、不可靠的。
 
    第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体检不合格的法定标准就是“各种急慢性肝炎”,要么是急性肝炎或者是慢性肝炎。这里的规定已经十分明确,随意扩大外延的解释及做法都是违法以及不严肃的——厦门市医学会并无该标准的解释权。

    第三、市人事局对本人作出《关于体检不合格的通知》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也违反了法定程序。从时间上看,“会议纪要”是在2005年3月10日作出,而本人第一次参加体检是在2005年3月7日,很明显,“会议纪要”是在本人参加体检之后,市人事局为了解决某种难题而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的,它既有针对个人之嫌,更不是事先就制定或者存在且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以“会议纪要”以及以此为依据的《通知》违反了基本的法律程序。

    而且,“会议纪要”作出后,既没有向社会公示,也没有请示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作出认定,程序严重违法。法律人士认为,对体检不合格标准有异议、不明确或者需要作出具体的相关解释的话,也应当由人事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程序上报至这一规章的制订、颁布机关——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由人事部和卫生部作出权威的、有效的解释,这才符合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而在人事部和卫生部尚未作出解释或者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只能严格遵循现有规章的规定,方为合法,也才谈得上依法行政。

    相反的,市人事局自行依据实为内部文件的“会议纪要”作为认定行政相对人体检不合格的“标准”,显然不仅实体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且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从法律的角度看:市人事局对本人作出的《关于体检不合格的通知》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不但将本人认定为“各种急慢性肝炎”患者的错误,该通知作出这一认定所依据的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同时该通知适用法规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有效成立之合法要件,明显属于错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1、2、3项之规定予以撤销,以维护本人及所有类似情况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在弄清楚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人的诊断结果后,本人及家人多次奔波于厦门市人事局和此次公务员主检的医院,可是从主检医生到主检医院再到人事局,知道谷丙转氨酶偏高不能和急慢性肝炎“划等号”,也知道实际上我没有患急慢性肝炎,又说不出依据什么文件判我体检不合格;只是医院推给人事局,人事局推给医院。

    后来,本人又将此情况向厦门市卫生局反映,市卫生局已向厦门市人事局去函,请市人事局根据检查结果作一次专家诊断,但市人事局答复不能改变原来的判定,没有将本人的合法权益当回事。

    另据了解,关于此事,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也都口头向厦门市人事局提醒过:这样的判定是没有依据的,建议慎重处理。但是,厦门市人事局依然无动于衷,知错不改。

    厦门市人事部门的这种行政作为,不只是“不作为”,而且是“乱作为”,没有依法行政,没有执政为民,没有依法保护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者的正当权益,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

    从更广的层面来看,像本人这样带着梦想、带着执着前来参加厦门市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莘莘学子和在职人员每年都有很多很多,而且碰到类似体检情况的也不在少数,倘若厦门市人事部门在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问题上如此草率行事,甚至贻误众多有志者的前途命运,多数人以为这对依法行政、对以人为本、对执政为民实在是一种亵渎;是厦门致力于创造和谐社会中很不和谐的严重行为!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厦门还在争创全国首批文明城市,这都需要党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真正站在公开、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就业环境、竞争环境,创造和谐社会。如果连公务员录用体检这么具体的问题都如此草率,没有依法行政、妥善解决,真不知道如何体现公平、如何创造和谐?

    本人的遭遇,不单是个人的不平,更警示着广大后来者,警示着作为整个厦门的公务员招考事业!

       可是,最后这位前辈在一审中还是败诉了。二审的结果在网上无从查到。所谓的三权分立,也依旧难逃官官相互。

      同样报的工商局,同样是厦门,同样是法学专业……简直我所遇见的就是那位前辈的翻版。本来我还想写点东西,可是,有些东西前辈们已经写好了。免费的午餐都是暂时的,有些东西来的不会那么快。2008是充满了天灾人祸的2008,没想到自己也遭受到此等不平之事。为了完成所谓的程序正义,5月6号,我会准时去复查。到那时,再见分晓吧!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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